第五届全国钟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草案)
关注:3439  发布时间:2016-06-06  作者:全国钟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来源:全国钟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检测、流通、服务等各方面专家 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计时仪 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第五届全国钟表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钟表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钟表技术委员会是全国计时仪器专业领域内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 织,从事钟、表、定时器产品、各行业不同用途的计时仪器产品及产品的零、部 组件、原辅材料及检验仪器等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钟表标准化的技 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钟表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由中国钟表协会组织协调。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计时仪器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 方针,负责组织制订计时仪器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计时仪器专业制修订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的计划,组织 计时仪器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计时仪器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 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 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计时仪器专业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对计时仪器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具有 解释权。

      第十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计时仪器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计时仪器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 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 出计时仪器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TC114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 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 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广泛开展钟表技术委员会承担 秘书处的ISO/TC114/SC14 “台钟和挂钟”分技术委员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建 立和完善时钟国际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 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 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计时仪器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 水平的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计时仪器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 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委托,办理与计 时仪器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钟表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计时 仪器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计时仪器专业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钟表技术委员会由计时仪器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 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 家组成;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含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技术管理职务;委员应在生产、使用、科研、教学、 检验、经销、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 准化工作,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每届钟表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钟 表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钟表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 任委员<5人。钟表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 5人,秘书2?5人。需要时可聘请在计时仪器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3 人担任钟表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 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相对应的技术管理职务。副主任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钟表技术委员会的 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钟表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 能参加钟表技术委员会活动,年度参与投票数低于应投票数70%,或因工作变动, 不适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者,由钟表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为委员或 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任期五年。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应超过70周岁。
      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计时仪器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钟表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钟表技 术委员会的主要事项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 员应指导钟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 保钟表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钟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计 时仪器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 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钟表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钟表技术委员会活 动,年度参与投票数低于应投票数70%,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由钟表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为观察成员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钟表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钟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钟表技术委 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钟表技术委员会还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 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钟表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 代表可被邀请列席钟表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观察成员有权获得钟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三条钟表技术委员会委员及观察成员应按年度向钟表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交纳会费。委员的会费为2000元/人.年;观察成员的会费为1500元/人.年。

      第二十四条钟表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钟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轻工 业钟表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 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 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钟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 导下,负责处理钟表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 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钟表技术委员会和秘书 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钟表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 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钟表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与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 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各分技术委 员会秘书处管理。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钟表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 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钟表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钟表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 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派联络员负责与 钟表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钟表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轻工业联 合会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项目的 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九条钟表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轻工业联 合会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 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条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 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钟表技术委员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 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 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 送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 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 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 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 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 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 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 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钟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经主 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 布。


      第三十四条钟表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 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第五章经费第三十五条钟表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钟表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家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 委员和观察成员交纳的会费;
      4)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 社会各界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七条钟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成员自 愿缴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钟表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 钟表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 向委员和观察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 用;
      4) 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 不定期给予对钟表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 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 的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九条制修订标准所需的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 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 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钟表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十条钟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钟表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 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钟表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 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钟表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160,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160 on Horolog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钟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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