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就国际商标分类中“智能腕表”9类和
“钟表”14类问题进行交流
关注:2918  发布时间:2019-06-28  作者:秘书处  来源:中国钟表协会

  在第十一届中日钟表知识产权交流会议中,日方代表介绍了国际商标分类中“智能腕表”9类和原“钟表”14类的不同分类,并提出要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加盟国和采用尼斯国际分类的国家(150个以上国家),已开始根据上述规定对提交的商标登记进行审查。日本时计协会认为不能因为电子行业称呼“腕表型可穿戴设备”就将其列入第九类,智能腕表实质上是手表的一种,理应归14类。目前,在日本审查标准认定腕表型便携信息终端机(智能腕表)的类似群代码是11C01
  11B01 腕表的类似群代码是23A01,日本是“非类似”的认定,为此,日本时计协会访问日本特许厅(相当于中国专利局)进行说服工作,结果日本特许厅确定“腕表型便携信息终端”和“腕表”在类似群代码不同,但在处理上推定为互相类似”。日本时计协会确信,这件事现阶段是取得近似判断,要求判为“类似”,最终的目的是把9类的腕表型便携信息终端机在分类上变更为14类。
  应日方要求我方代表团长张宏光向对方介绍了中国智能手表定义和标准化工作情况。关于智能手表定义,我会早在2015年5月28日,中国钟表协会在成都召开了中国智能手表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立暨“互联网+”时代的中国智能手表研讨会。会议明确智能手表定义是:“智能手表是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符合手表基本技术要求的手表。除指示时间之外,还应具有提醒、导航、校准、监测、交互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功能;显示方式包括指针、数字、图像等。”这个定义是把“便携信息终端”归属于手表的功能中,是手表功能的延伸,而不是有了这个“功能”变成不是手表,就象具有动偶功能的表归属于表,而不是“腕表型动偶(玩具)”一样,更重要的是“便携信息终端”是个范围很广的功能表述,它只有放在载体(如手表、手环、旅行钟)中才能成为产品,“终端”是表述,不能是商品名称,如“上海牌”终端,消费者都不知是什么。全国钟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国家标准《智能手表的术语、定义和分类》正在上报进行。
  在会议中,我方表达了相同的意见,并表示在这件事情上,继续推进合作,联手各国钟表同业,力争在2021年4月WIPO专委会上,获得批准把“腕表型便携信息终端”从9类变更为钟表产品的1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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